海拉尔区红十字会“三献”志愿服务队管理办法
海拉尔区红十字会“三献”志愿服务队
管理办法
第一条 海拉尔区红十字会“三献”志愿服务队是由热心于红十字事业的人士,为协助红十字会开展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人体器官捐献宣传工作而组成的志愿服务队。
第二条 海拉尔区红十字会“三献”志愿服务队的服务宗旨是保障人的生命和健康,开展人道主义社会服务,推动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人体器官捐献事业,传播红十字精神,促进和平进步。
第三条 海拉尔区红十字会“三献”志愿服务队的服务特征是任何个人在不为任何报酬的情况下,奉献个人的时间和能力,为宣传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人体器官捐献提供志愿服务,其行为表现为志愿性、无偿性、公益性和组织性。
第四条 服务的目的是宣传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人体器官捐献,推动“三献”工作开展。
第五条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六条 海拉尔区红十字会“三献”志愿服务队由海拉尔区红十字会命名及授旗,由志工委负责对接相关工作。按服务内容设多个服务队伍,每支队伍设队长一名,副队长一名,目前已成立海拉尔区红十字会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队、海拉尔区红十字会遗体(器官)角膜捐献志愿服务队、呼伦贝尔环保志愿者红十字志愿服务队(参与三献工作)。
第七条 海拉尔区红十字会“三献”志愿服务队应履行以下职责:沟通协调志愿者、服务队与海拉尔区红十字会、中心血站之间的工作合作、组织发展;策划、组织、协调、指导开展“三献”志愿服务活动;宣传和推广“三献”知识;
招募志愿者;起草有关文件、议案、报告;收集工作建议;安排相关培训。
第八条 年龄18周岁以上,热心无偿献血事业,由本人申请,经审批,登记入册,即接纳为海拉尔区红十字会“三献”志愿服务队志愿者。
第九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参加海拉尔区红十字会“三献”志愿服务队提供的培训;参加各项活动的权利;对“三献”工作的开展有批评、建议、监督权;受到奖励和表彰的权利。
第十条 志愿者应该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并执行海拉尔区红十字会“三献”志愿服务队管理办法;介绍、推广服务队工作的义务;积极支持、协助服务队的各项工作和活动;维护海拉尔区红十字会“三献”志愿服务队的声誉及形象;有加入和退出的自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海拉尔区红十字会,自海拉尔区红十字会“三献”志愿服务队成立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