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红十字会紧急人道救助制度
海拉尔区红十字会紧急人道救助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致力于改善最易损害群体的境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紧急人道救助指对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给予应急的、过度性的救助。紧急人道救助是政府救助渠道的一种补充。
第三条 紧急人道救助工作原则
(一)救急救难,努力改善最易受损群体的境况;
(二)及时有效,适度救助;
(三)自救为主,人道救助为辅;
(四)公平、公正、公开;
(五)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第四条 紧急人道救助由海拉尔区红十字会负责具体实施,协调社区红十字会调查核实申请人的情况并提出救助建议后,做好救助款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凡具有海拉尔区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紧急人道救助:
(一)重大疾病。因罹患各类癌症、尿毒症、白血病、艾滋病4类重大疾病,治疗费用巨大,个人支出部分超出承受能力较多的低收入家庭和个人;
(二)突发事件。因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造成意外伤害,经社会救助后仍然生活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和个人;
(三)红十字会认定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三)有赡(扶、抚)养能力的义务人未依法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四)危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或受到处罚导致生活困难的;
(五)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或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六)红十字会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六条 救助标准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级、分类救助。
因罹患国家医疗保险认同的重大疾病而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在享受医疗保险和其他救助后,个人承担医疗费用仍然较大时,可给予2000元紧急人道救助;
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可给予1000元紧急人道救助;
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群众,可给予物资救助。
第七条 紧急人道救助为一次性救助行为。对确有特殊困难,需要超过救助标准或需要给予二次救助的,由海拉尔区红十字会审批。
第三章 救助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紧急人道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或其近亲属向海拉尔区红十字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海拉尔区红十字会患重大疾病困难居民登记表》《海拉尔区红十字会困难家庭申请救助登记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重大疾病所需材料:
1、手写申请书1份;
2、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二甲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书复印件;
4、患重大疾病困难居民登记表;
5、以受助人姓名开户的银行卡卡号、开户行。
困难家庭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困难家庭申请救助登记表;
3、以受助人姓名开户的银行卡号、开户行。
临时物资救助: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第九条 在接到紧急人道救助申请后分批次完成入户调查、核实等工作,并将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报分管领导审批。对符合紧急人道救助条件的家庭,签出审批意见;对经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四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条 海拉尔区红十字会设立紧急人道救助基金,资金来源以“博爱一日捐”为主,争取社会各界爱心人士支持。
第十一条 经审核无误后,海拉尔区红十字会发放救助金,将救助款划拨救助对象本人银行账号。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海拉尔区红十字会收集好救助案例的文字与图片资料,建立救助明细台账,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要追回救助款;未退回救助款的,红十字会不再受理其救助申请。对于骗取临时救助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从事救助管理审批工作的工作人员,严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禁贪污、挪用、克扣、拖延临时救助资金。一经发现,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海拉尔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